否决投标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或者内容不全,例如关键信息缺失、格式错误等。
2.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如资质不足、经验不够等。
3. 投标文件中有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陈述,例如夸大自身实力、提供不真实的业绩等。
4. 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或者低于成本价,且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证明。
5.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如联合体成员不符合资格条件、联合体协议不完善等。
6.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串通投标、行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否决投标情形可能会因不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参与投标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要求,确保自身符合资格条件,并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同时,投标人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得采取任何违规行为。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这些规定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