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正在参与投标,是否可以安排已经在另外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来参加这个项目的投标?
分析
1、检视招投标地方是否存在禁止另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招投标的特殊规定及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相应的条款。
从地方规定角度而言,部分地区的招投标诚信类规范中会有禁止投标单位以存在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进行招投标的情形,违反者将会被列入地方招投标黑名单禁止以后投标该地的工程项目。故而,投标单位应当首先评估地方规定对自己业务发展的影响,谨慎对待此问题。
此外,招投标文件中如果将项目经理不得另有在建项目列为招投标的否定性条件,即使投标人此后以第一顺位中标亦可能导致招投标无效。且即使招投标文件中未将其列为否定性条款,由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因此项目经理人选属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在投标单位中标后招投标文件就也会随之成为正式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况下该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投标文件中的约定,则中标人至少也会面临违约的风险。
2、如果已经中标会如何?
从法律、法规角度讲,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结合以往的判例来看,比较容易产生的纠纷主要为诚信保证金。
在安徽省高院审理的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坤公司)与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合同纠纷中,(2013)皖民四终字第00258号,中标单位亚坤公司的某项目经理在合肥另有在建工程管理任务,而亚坤公司在投标案涉项目前已经签订了《投标诚信保证合同》并交付了诚信保证金500万元。在亚坤公司中标后,芜湖市招标办依据相关人员的举报,决定取消亚坤公司的预中标资格;芜湖招标代理处又决定不予返还其诚信保证金,双方随即陷入纠纷。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也存在个人执业风险,这主要是基于其违反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3、在纠纷发生后如何救济?
仍以上案为例,亚坤公司随后起诉芜湖招标代理处要求返还相应的诚信保证金,但安徽省高院并未对于本案有所结论,而是认定:“本案所涉‘诚信合同’虽具有民事合同的外在形式,但其实质却是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的一种监管方式,不予返还诚信保证金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故本案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应属行政争议,不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最后驳回了亚坤公司的诉请。
4、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在中标之后再行更换?
前文已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人选属于招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施工单位擅自更换则可能因为招投标文件对于项目经理人员之选用存在特殊约定,故而存在违约风险。
但是住建部于2017年8月25日,在针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43号)中明确表示,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经发包方同意,应当予以认可。企业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因此,建议中标单位对于项目经理的更换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与业主等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