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常有一些供应商质疑或投诉代理机构,认为采购项目的评标指标设置得不够科学、合理,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平。如何科学、合理地设置评标指标,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首先,应全面收集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提出的条件和要求。如:采购标的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指标、技术和配置?在售后服务方面有何特殊要求?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全面收集这些信息,才能在具体采购活动中贴近采购人的需求,准确把握评审工作的方向。
其次,科学筛选,严格选择合法、有效的评标因素。采购人从自身需要、喜好等出发提出的需求,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代理机构有必要对采购人提出的各种需求进行过滤,剔除不合理的成分,筛选出符合采购人职能需求的部分,并综合考虑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配置、性能、技术参数等,进行必要的指标修改,作为最终的评标指标。
再次,合理确定各评标指标的权值。确定各项评标指标后,还要根据这些指标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进行排序,以具体分值(即权值)比例来反映每个指标因素对评标结果的影响程度。对起核心和关键作用的指标,要重点考虑,并赋予较高权值;对影响不大的指标,可赋予较低权值。
最后,评标指标必须公开。《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要求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同时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这就要求招标文件中必须完整、准确地列出评标标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因此,在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凡没有明确载明的评标指标,均不能在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使用;在评审过程环节,任何人也不得轻易变更评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