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解答。
一:分公司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要有独立的经营资格(行政许可证书)
分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在涉及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方可参加的经营活动时,需要以自身的名义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书,不能以(总)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书来代替。
二:分公司要有自身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良好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必须有自己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能用(总)公司的记录代替;同时,必须提供分公司自己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不能用(总)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代替。也就是说,分公司必须自己独立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而不是由(总)公司缴纳的材料来代替。当然,如果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中,明确表示包含了分公司的缴纳记录,则应当认定为分公司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三:分公司要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分公司作为投标人,必须有自身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提供分公司自己独立的财务状况报告(含公司财务状况报告中分公司独立的部分),不能以(总)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代替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
四:分公司要有独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分公司要具有自己独立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不能用(总)公司的代替。例如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分公司自己的,要由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而不应该是(总)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
当然,(总)公司可以通过行政管理,给分公司调拨相关设备和派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仅为某个招标项目而调拨相关设备和派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如要求办理分公司财产登记证书或者承诺分公司的使用时间,分公司为被派遣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时间和要求等。
五:分公司参加政采活动前三年内须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由于分公司是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如果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其结果自然应由分公司自身承担。同理,(总)公司的违法行为后果也应仅由(总)公司承担,与分公司无关。各自违法,各自承担行政或者刑事法律责任,除非在相关处罚中,对分公司和(总)公司同时处罚。
在对分公司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应审查分公司自己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不应要求(总)公司出具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相关法律仅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最终承担,并没有规定分公司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