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然而,实际评审过程中,出于自身专业性的不足,对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标准理解有所偏差等原因,评审专家难免出现评审错误。
那么,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误时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具体问题需要问题分析。当评审专家发现评审工作存在错误时,应根据发现错误的时间节点区别对待。即若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前发现的,评审专家应第一时间在评审现场提出,并重新修改个人评审意见;若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发现的,评审专家应第一时间在评审现场提出,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或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若在签署评审结论后发现错误的,评审专家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提出,根据69号文的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组织评审。
若评审专家确实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不属于重新组织评审法定情形的,依据《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款、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若影响评审结果的,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当然,如果确实出现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法定重新评审情形,即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则应依法组织重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