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中,有这样一段台词:“卡曼不会相信你我任何两家公司,不如我们一个负责合同的前期工作,一个处理合同后期的事宜。”
和电视剧中的情景类似,在政府采购中,有时为了项目的有利运行,常常会把项目分包或分标段,但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下面一起“兄弟公司”参与多标段投标的案例引人思考。
案情回放
某公开招标项目分为两个标段,受A公司控股的B、C两家“兄弟公司”同时投了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经开标、评标后,B公司中标第一标段,C公司中标第二标段。中标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提出质疑:B、C两家公司涉嫌串标,中标结果无效。理由是B、C两家公司均是A公司的子公司。采购人认为,B公司和C公司相互独立,分别承担两个标段的任务完全可行,二者并无串标之嫌疑。
案例探析
许多业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例需要明晰三个问题,即,“兄弟公司”能否分别投标、中标不同的标段?“兄弟公司”可否投标同一标段?“母子公司”要作何区别?
问题一:“兄弟公司”可以分别参与多标段投标。
据了解,“兄弟公司”一般指由同一股东控制的数个子公司,属于控股关系。“举个例子,比如中铁一局、中铁二局等集团有限公司都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铁一局与中铁二局等公司之间就是‘兄弟公司’关系,这种相互独立的关系不会影响彼此的决策行为。因此,‘兄弟公司’可以分别参与多标段(标包)的投标。”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付大学指出。
“没有法律条款规定被同一家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不能分别参与多标段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禁止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的投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处长刘跃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刘跃华强调,“法无规定即可行”,但为了避免“事后诸葛亮”,最好还是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为好。
问题二:兄弟公司可以同时投标同一标段。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受同一家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如果不是接受总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授意,‘攻守同盟’协同投标,而是各自独立参与投标竞争,可以同时在同一标段中投标,也可以在同一个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中分别或同时投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指出。
问题三:“母子公司”不能投标同一标段,但可以分别投标、中标不同标段。
至于“母子公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来讲,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资人,二者在财务上有关联,他们分别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行为关系。如上面提及的中铁一局、中铁二局等子公司,它们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母子公司’关系。”付大学表示。
“‘母子公司’不同于‘兄弟公司’,母公司(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享有表决权或决策权,会影响子公司(中铁一局、中铁二局)的决策。基于《公司法》的公司决策机制原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都明确禁止‘母子公司’同时投一个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个项目。”付大学进一步指出。
“此外,母子公司系不同的法人单位,虽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在同一个招标项目的同一标段中投标,但可以分别在不同标段中投标;如招标文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也可以在不同标段同时中标。”张志军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