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需要对其职工身份证原件审查吗?

2019-09-20 09:22 阅读 211 次 评论 0 条

某一预算金额100多万元的校门维修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要求供应商报名时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具备工程专业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岗位证书,安全员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以上所有人员均须提供身份证原件、职称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一年(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缴费凭证、社保花名册、社保需提供社保账号及查询密码及查询截图)、且要求在ⅹⅹ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平台可查且无在建工程”。

同样是报名,一供应商“投诉”说,中部某县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该采购项目在网上发布公告,为询价方式采购,该供应商按公告要求去报名,采购代理机构的人员问供应商,是否与采购人联系了,否则不让报名。该供应商说,为什么需要与采购人联系呢?再说也没有采购人的联系方式呀,公告上也没有要求经采购人同意方可报名。后来该供应商又是与采购人联系、又是资格审查,几经周折才报上名。

目前,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可谓五花八门,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已颁布15年了,也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74号令、8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自己对法规的理解在操作。而前面所讲的,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报名时提供职工的身份证原件、要求供应商与采购人联系,不知是“无知”,还是故意刁难。

分析

一个100多万元的校门维修项目,不知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且要求报名的供应商无在建工程,也就是说,供应商要想参与该采购项目的竞争,必须手中没有在建项目,要等着这个项目,并且还要养活这“八大员”。报名时还要求看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那就是说,这些人的身份证要与其执有人“分离”, 如果是外地供应商,其职工几天都不能出门只能待在家里,什么事都不能干。

如果这个项目的合同“拿”不到手,还得继续“养活”他们,且报名参与其他项目,也是看身份证原件,职工的自由何在?

而且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只能报名或参与一个采购项目,其他的都不能参与。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特别强调,“在执行管理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进行审查,即对供应的资格要求、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等没有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但没有细化。

如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何去审查供应商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呢?目前通常的做法是“查看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料”。审计是要花费钱的,是需要精力的,这无疑又增加了供应商负担。

启示

因此,规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审查行为迫在眉睫。

1、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第1至5款条件审查内容、方式应进行细化规范。

一是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审查,分三种情形:“法人”的审查新版营业执照,查看其营业范围;“其他组织”的查看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自然人”的查看本人身份证或相关学历、专业成果证书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

二是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审查,分两种情形:“商业信誉”主要查看“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时间截止为报名时间;关于“财务会计制度”要针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审查,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对于这个问题,只需要查看供应商是否按会计法规定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内部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可。

三是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查,本人认为应实行后审,由评标(审)委员会对其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审查,分两部分进行,“纳税”查看前一个月的纳税凭证(刚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职工社保”只需查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审查,供应商只需提供声明即可。

2、对“特定条件”的审查内容、方式采用负面清单制。

由于采购对象的不同和采购项目的多样性,“特定条件”有许多,不能一一列出其对应的审查方式,只有采取负面清单式,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列出,禁止其行为。

3、对《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的资质证明的审查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的、国家有明文规定的资质证明以及与采购项目有直接关系或关联且非要不可的才可以进行审查,否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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