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可以向招标人提起投标索赔?

2019-09-12 09:35 阅读 160 次 评论 0 条

对于投标人来说,参与招投标活动无疑是耗费了颇多心血精力的,不求必须中标,但求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这样才算对得起自己的努力水平。但面对各个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只能向招标人提起投标索赔,一起来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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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泄露机密。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二、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人参与串标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虚假招标”,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要求招标人赔偿其参加该项目投标竞争活动而付出的相关费用,如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

三、招标人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退还其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如已提交投标保证金,可以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可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不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投标人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五、招标人不按规定定标或签约。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要赔偿。

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属于合同的依法缔约过程,当事人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导致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在招标人泄露机密、招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终止招标、招标人违法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按规定定标或签约这五种情况可以要求进行投标索赔,这都属于是招标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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