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家计委2000年7月1日发布第4号令,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中国日报》上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议标程序的应当向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能力并有投标兴趣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载明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事项,并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售出后不得退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招标文件应当采用国际或者国内公认的技术和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但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一般至少应在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对于同一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人应当要求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提交不包括投标价格的初步投标文件,列明关于招标项目技术、质量或者其他方面的建议。
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初步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讨论。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提交了初步投标文件并未被拒绝的投标人提供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