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招标人在招标前都会估计预计需要的资金,这样可以确定筹集资金的数量,当然,这一数量是一个大致的数量。有时招标人仅仅是在简单地了解市场行情的基础作出的。但是,如果这种估计作得比较详细和准确,则这一估计的价格就是标底了,在我国台湾地区又被称为底价。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标都是编制标底的,而其他领域的招标对标底的编制则不是十分重视。虽然《招标投标法》没有强制编制标底的规定,但对于建设项目而言,一般都应编制标底。因此,本部分内容主要介绍建设工程领域的标底问题。
标底的作用
标底是投资人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是投资人对建设项目的期望投资量。
标底必须受概算控制,如果突破概算,应分析原因。如果是标底编制错误,则应修正错误。如果是施工图设计扩大了建设规模,则应修改施工图,并重新编制标底。否则应当修正概算,并报原审批机关调整。
标底也是评标时的重要尺度。《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是,如何参考标底进行评标,是招标制度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长期以来,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实际上成了建设项目的计划价格,要求投标价格以标底为基准或者以标底为基础进行修正的价格为基准,上下幅度都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这一范围一般都十分严格,幅度很小。
我国在标底方面的改革已经开始。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0年已经制定了新的招标投标监督办法,取消了对低报价的限制,鼓励低报价中标。
2001年7月5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联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0条规定:“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31条又规定:“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此随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标底的作用将发生很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