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投标联合体,是指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对于投标联合体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4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27条有类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做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3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一个是乙级资质等级,则只能定为乙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