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 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无法认证。无法认证,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 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 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 2 )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纳税 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 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 证不符, 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 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 1) 重复认证。重复认证,是 指巳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 2 ) 密文有误。密文有误 ,是 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 3 ) 认 证不符。认证不符,是 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 者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认证不符不含第1 项的第 ( 2 ) 、( 3 ) 项所列情形。
(4 ) 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 指认证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对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处理。
( 1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巳报税证明单》, 可作为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凭证。
( 2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 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3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可将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 关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