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常常遇到这么一种情况:签订合同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甲方(购买方)向乙方(销售方)预付一笔款项,而乙方则开具对应的发票给甲方。然而此时乙方所销售的商品尚未交付给甲方,实际上销售尚未成立。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以及税务处理呢?
一、怎样开具发票?
大宗商品或单价较高的商品,在其购销活动中,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常见,这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购买方在支付预付款时,往往要求销售方提供发票,此种情况常常令销售方为难。
其实,销售方在收取预收款时,因商品尚未交付、销售尚未实现,可以不用开发票,只开收据;或者选取“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开具发票,税率栏目填写“不征税”。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再开具正式发票。
如果购买方坚持要求销售方开具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方开具发票后,虽然销售尚未实现,但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会计处理
1.企业预收款项后,开具了收据或者“不征税”的发票,按预收账款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达到销售确认条件之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预收款项后,开具了正式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达到销售确认条件之后,账务处理如下:
借:预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如前文所述,预收款本身不产生纳税义务;但是如果企业收款后开具了正式发票,纳税义务就产生了。企业应根据所开发票上记在的销项税额,与其它项目一道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这个税并不会多交,只是时间提前了而已。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据此规定,企业预收款项无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这是针对正常开具收据或“不征税”发票的情况,如企业开具了正式发票,情况将变得比较复杂。
首先,预收款不确认收入、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这是明确的。但当你开具了正式发票之后,开票数据即时进入“金税系统”;在你申报企业所得税季报或年报的时候,所申报的数据金税系统会进行自动比对;假如你开具的发票数额,大于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表营业收入数额时,系统检测是通不过的;
其次,假如你把收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计入账簿,列作营业收入,虽然能解决增值税申报销售额与所得税申报销售额一致的问题,但这种操作一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二来无法计算对应的成本,是不可取的。
所以,对预收款不应开具正式发票。对已经开具正式发票的,正确做法是取回正式发票,重新开具收据或“不征税”发票。
四、举例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电梯销售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销售电梯20台,每台价格为60万元(不含税),合计价款为1200万元,合计价税合计为1392万元。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后5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30%款项,即417.6万元;乙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即开始备货,并于60日内将约定的电梯运送到甲公司施工现场,移交给安装公司后,甲公司支付总价款的65%,即904.8万元;剩余5%款项一年后支付。乙公司收款时,按收款金额给甲公司开具了“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电梯移交之后按全款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取预收款417.6万元
借:银行存款 417.6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公司417.6万元
2.发货并收取65%价款904.8万元
借:银行存款904.8万元
预收账款——甲公司417.6万元
预收账款——甲公司69.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2万元
3.一年后收款尾款
借:银行存款69.6万元
贷:预收账款——甲公司69.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