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小微企业免税政策新政策
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国家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针对上述政策中的第三项,云南省的配套政策为: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税收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政府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各项税费,不符合政府补助的含义,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按照上述原则,小微企业只需计算并确认减免后应缴纳的税费,享受减免的税费不需用专门作会计处理。
但是,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照这个规定,我们需要把小微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单独计算出来,并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二)具体会计处理举例
假设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符合小微企业条件,2019年1-4季度营业收入、利润情况以及纳税和享受税收减免情况如下表:
根据上表,云南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增值税,需计提增值税并进行会计处理,以一季度为例,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20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6000
贷:营业外收入——小微企业增值税减免 6000
2.对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无需进行计提,也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3.对四季度的增值税业务,按正常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4.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四季度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计提缴纳的税法进行会计处理,享受减免的部分不作处理,不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以四季度为例,计提税费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651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79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186
借:所得税费用 31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