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创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对于已经实现的盈利进行股东分红,也是企业对股东的最好回馈。
在实际工作中,股东大会决定股息、红利分配的时间与股东实际领取股息、红利的时间,很多时候是有差异的。
那么,“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分红,财务核算不同,纳税就有差异。
案例
新光公司在2019年5月份,对企业截止到2018年底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情况如下:
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本次分配3000万元。
股东张三占股30%,分配利润900万元;
股东李四点股70%,分配利润2100万元;
2019年5月,财务根据股东会分配决议,也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 3000万元
贷:应付利润--张三900万元
--李四2100万元
截止到2019年8月,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应付股东的利润迟迟未支付,那么,对于已分配,未支付的股东利润,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文规定: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如果财务进行了账务处理,应付给股东的利润通过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股东个人名下,就会被认为股息、红利所得进行了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没有实际兑付,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账务处理,那样的话,就不需要提前代扣代缴个人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支付时再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