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省份陆续上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很多会计遇到这个问题: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时,发现少了老板的?我明明采集了老板的信息,怎么就不能生成他的报表?老板,用交个税吗,怎么交?
老板是否需要交个税,按哪个项目交?这个是跟老板所在的企业性质有关。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老板
(1)取得的工资,按“工资、薪金”征收,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2)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
(3)取得的其他应税所得,应当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老板
(1)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依照20%税率计算缴纳。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借款和各种债券利息以及其他形式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公司、企业按照个人拥有的股份分配的息金、红利。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醒
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里,需要给老板报“正常工资薪金表”,记得“人员信息采集”时,是否雇员,要选择“是”才可以申报哦;选择“否”,可以报除“正常工资薪金表”外的其他报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不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申报的,具体通过哪种申报方式,建议您可以和所属税局确认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