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可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还没开标的项目:撤回投标文件只能发生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且应当书面通知招标人,这种情况下保证金应在提供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二种是已经开标的项目:一旦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将不再有“撤回”的说法,这个时候叫做撤销投标文件,此时撤销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视自身情况扣留或者退还保证金,这是招标人的权利。(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所以投标截止等于开标时间。)
总结:还没开标的项目,投标文件尚未产生约束力,投标人有权撤回,且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开标的项目,投标人在标书规定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