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财务人员咨询:企业租用个人车辆,该如何处理税务问题?对于这个很多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我简要提示以下几种情况:
一、 是否签订合同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租期、租金、使用范围、权利、责任的划分等很多细节。只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因而租赁合同是明确私车公用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必不可少的有效凭证。
二、 是否支付租金
1、如果企业支付了租金,那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该租金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的财务人员还会问:如果给员工支付了租金,是否并入个人所得税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可以作为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2、另一种情况,公司没有给员工支付租金,而是以津贴、补助等形式按月向职工发放,那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公务用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 是否开具发票
企业租用个人车辆应当取得发票,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公告,(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区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因此,该租赁是属于可以取得发票的范畴。具体做法是:个人凭借身份证、租赁合同去税务部门代开租赁业发票,按照“租赁服务”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 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租赁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要考虑扣除项)。
这里可以再详细说一下,增值税适用于个人的起征点为: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因此月租金在起征点范围内,是可以按增值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进行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及附加。
四、 财务会计与所得税差异的处理
有的企业对于租用个人的车辆采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即不区分用途,该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修车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全部进行实报实销,并在会计中列作费用支出。以上财务处理,并不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中,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一律由个人承担,而与车辆使用过程相关的费用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因此车辆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是可以扣除的,其他与所有权相关的均不得在税前扣除,要在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