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大多数都需要总公司授权。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无需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那么请问,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到底是否需要总公司授权方可参加?
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追加,如果追加的金额未超过百分之10,但超过了起点金额甚至超过公开招标数额,这种情况追加是否合法?是否有追加次数的限定?
解答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该能够独立承担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独立参加政府采购。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特殊行业或企业,例如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其总公司为了方便其分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不要求分公司出具总公司的授权,而出具总公司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总公司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即可;
2、追加采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追加采购的次数没有限制,同一原始合同期限内累计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追加采购应签订补充合同。
本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