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那么,400万元以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能否还可以使用招标方式呢?昨天有朋友问到了这个问题。
让我们来看个案例
某检测中心办公大楼修缮工程,预算386万元。主要是结构加固、外墙翻新、屋面改造、电梯井抗渗、卫生间翻新和建筑防腐防水等。这个修缮项目可以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吗?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条例释义,有三种采购方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选择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单一来源在工程采购中是不常用的,因为很少有工程项目只有一家供应商可以做。
第二种方式是竞争性谈判。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业主不愿意采用竞谈,因为不愿选择低价成交,担心恶性低价影响工程品质。
最后是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但操作中有很大一个困惑,就是对工程价格权重没有明确规定是多少。多方咨询一线实操专家,他们普遍采用了货物的价格权重,即价格分不低于30%。为什么呢?因为工程中人力、管理、税金占比不到一半,而超过60%的是材料费,因此按货物的价格权重设置比较合理。但这是来自实践中的经验,并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大量选择招标方式也就是可理解的了。你们的做法是什么呢?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