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产品均为同一品牌不一定是串通投标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产品都是同一品牌,是值得注意的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表面现象,但不能想当然认为就是串通投标或者以此来认定投标人就一定是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7种属于恶意串通情形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了6种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本案例中,经过评标委员会现场仔细比对和鉴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发现串通投标或者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无法在现场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事实上,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招标货物要求进行评审后,发现是由于招标要求指向了一个品牌的产品,投标人研究招标要求后,都使用同一品牌产品投标,并非投标人之间事先串通投标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