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019-04-13 10:25 阅读 1,788 次 评论 0 条

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具体范围和內容包括: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以暂估价形式(未经过实质竞争)包括在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且达到上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例外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且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

7、国家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所谓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是指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涉及国家安全,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知悉的事项。所谓抢险救灾,是指因抢险救灾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需要在短期内采取迅速、果断的行动,以排除险情、救济灾民,如必须及时抢通因灾害

损毁的道路、桥梁、隧道、水、电、气、通信以及紧急排除水利设施、堰塞湖等,不包括灾后重建项目。所谓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中以工代赈是现阶段的一项农村扶贫政策,所谓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因此,使用以工代赈资金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应组织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劳务报酬。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只有在不适宜招标的情形下,才可以不招标。例如,不适宜招标的抢险救灾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不能满足招标所需时间;二是不立即实施将会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此,灾后重建项目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进行招标。

强制招标的相应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招标项目可以分为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

强制招标项目,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如果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招标人也采用招标方式的,则称之为自愿招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据此,不论强制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只要招标人选择了招标方式,均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在不损害我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项目贷

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同时,强制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同的行政监督管理方法。为此,《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专门设置了以下主要特别规定,自愿招标项目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这部分规定。

1、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2、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审批、核准

4、应当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评标结果公示。

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起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招标人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7、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8、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9、招标人不得通过化整为零缩小标段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0、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11、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并重新招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情形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13、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1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15、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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