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此可见,串通投标行为与联合体投标行为,有两个明显的区别:1.串通投标行为是非法行为,投标联合体的行为是合法行为;2.投保联合体参与到投标程序中投标的是一个主体,只有在最后投标成功之时,签订合同之时是联合体各方成员名义。串通投标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参与到投保程序之中的主体是两个,投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与招标人。3.有必要说明的是,投标联合体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投标是完全合法的,但作为一个主体身份参与到投标程序,倘若与招标人有串通行为的,亦构成串通投标罪之主体。
总而言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以“串通投标行为”为核心,坚持以“参与”投标程序为基础,站在实质解释论的立场,将其理解为: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