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购买原材料、批量的备品备件等生产资料的活动中,参照国际通行惯例还采用一种框架协议也称协议供货购买的一种采购方式。法律对这种行为没有做出规范。所谓框架协议招标采购常用在企业为下属多个实施主体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分别和分批次采购技术标准、规格和要求相同的货物或同一类型的服务。招标人通过招标,与中标人形成货物或服务统一采购框架协议,该方式的采购主体是集团采购部门,相当于招标人联合体;集团下属各采购实施主体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政府采购中常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都属于框架协议招标。
框架协议招标有如下5个特征
(1)招标约定合同单价、技术规格和服务条件等合同要件;
(2)招标通常不确定采购数量和交货时间,或者只提供预计的参考数量;
(3)框架协议的招标结果有确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采购人与中标人按框架协议签订实际供货或服务合同;
(4)同一个标的中标人可以不只一个;
(5)框架协议招标通常适用于货物和服务采购。
应当指出的是,发达国家在公共采购中使用框架协议招标采购有其特定的市场环境、道德背景和法律制度作支撑。比如在欧洲,有采购人和供应商较高的道德水准作支撑;在美国,有完善的配套法律作支撑;在韩国,有严密的价格监控机制作支撑。而在我国上述配套条件尚需完善。这种集中采购制度之所以受到广大采购人的欢迎,是因为协议供货并未真正触及各地各部门采购人的采购权。同时,招标与采购存在着时间差,可能会出现当时的采购价格并不高,但产品到手时市场价格下调的情况。因此采购人在选用该方式中应通过制度保证采购不同岗位的权利制衡,防止职务犯罪保证采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