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产,或者办理其他事情,如果业主很忙,无时间办理,可以考虑将此事委托朋友代为办理,只需要办个公证委托。那么委托书公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下文标书啦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根据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
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委托出售房产的,还应提交下述材料
(1)自然人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应当提交购房时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房屋委托书所涉及的房屋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办出售房屋的委托书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规定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
(4)处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处分的书面材料;
(5)委托人所持身份证件号码与房屋权属证明上登记的证件号码不一致时,应提交证件号码变更的证明(如同属一人的公证书)。
注意
1、未成年子女出国旅游,父母共同委托其他人带子女出国或父母一方委托另一方带子女出国的,应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2、委托诉讼的,应提交涉及诉讼的合同、协议或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3、委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提交委托人工行、农行、建行或中行的银行卡或存折。
4、委托购买房屋的,应提交拟购买房屋的详细地址。
温馨提示
如不能将上述资料的原件提交给公证处存档,敬请在办理公证之前准备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用A4纸复印)。
公证处业务范围
办理出国留学、探亲、定居、结婚、移民、继承、对外贸易、投资等为目的的涉外事务。
办理财产取得、管理、收益、处分及行使法律权利义务等为目的的国内业务。
办理涉及台湾事务(结婚、探亲、奔丧、继承)的公证业务。
证明合同吗、协议或者契约;
证明法人资格、公司章程、资信、专利、商标、产品成分、技术标准、财务报告;
证明以公开的方式的招标、投标、开奖、拍卖。
证明借款、赔偿、还款协议、典当、抵押、保证、劳务、劳动合同。
证明提存、证据保全、财产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证明房地产买卖、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行为。
证明继承权、遗嘱、遗赠、赡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
证明财产所有权变更、财产分割、转让、赠与。
证明出生、死亡、居住、国籍、生存、亲属。
证明未婚、结婚、离婚、未再婚、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收养证明。
证明学历、经历、职称、技术等级、在职、身份、未受刑事处分。
证明身份证、驾驶证、健康证、医疗诊断书。
证明委托书、声明书、各种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当事人要求证明的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证明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办理公证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