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要求扣留供应商中标价的30%作为服务期的管理费用合理吗?

2019-01-14 09:52 阅读 164 次 评论 0 条

  业主要求扣留供应商中标价的30%作为服务期的管理费用合理吗?

 

答:如果采购文件已明确供应商报价中包含这部分费用,那么中标后可做此要求,否则此要求不合理,应按采购文件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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